倍轻松涉信披违法违规,股民或可索赔损失!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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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6日,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代理的股民诉深圳市倍轻松(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正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要求倍轻松赔偿股民相关损失。

  该系列索赔案是基于倍轻松的信披违法违规行为,此前,倍轻松于2026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1 号)。深圳证监局经调查认定,倍轻松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4年期间,倍轻松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转出资金、组织部分员工申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等方式,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24年12月 3日,资金占用发生额、 归还额、余额分别为8,593.29万元、6,060 万元、2,533.29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22%。

  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使倍轻松向健康科技转账用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9月12日、2025年1月6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3,024.75 万元、3,010.50 万元、3,022.5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7.47%、7.43%、7.46%,质押担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

  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质押担保事项涉嫌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上市公司退市不影响股民索赔。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4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倍轻松股票,且在2025年12月26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均有权向倍轻松索赔相关投资损失。(倍轻松维权入口)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陈宇霞律师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