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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66证券简称:一博科技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满辞职暨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满辞职的情况说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周伟豪先生的辞职报告。周伟豪先生自2020年5月31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周伟豪先生因连续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根据相关监管规则要求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鉴于周伟豪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总人数不足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的规定,亦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周伟豪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方可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周伟豪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独立董事周伟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周伟豪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公司董事会对周伟豪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平稳、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相继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补选米旭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此外,如米旭明先生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当选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独立董事补选结果办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米旭明先生是会计学教授、具有博士学位,为会计专业人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结业证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米旭明先生未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格审核,则本次董事会该项决议作废,届时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补选独立董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拟发生变更,为了保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意在股东会选举通过米旭明先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日起,同意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成员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朱兴建、胡振超、米旭明米旭明战略委员会汤昌茂、朱兴建、梁融汤昌茂提名委员会汤昌茂、胡振超、梁融梁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郑宇峰、米旭明、胡振超胡振超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23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米旭明先生:中国国籍,1975年生,中共党员,博士学历,毕业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领域为公司财务、公司治理、资本效率。曾任深圳大学讲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担任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至今,担任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0月至今,担任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米旭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米旭明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米旭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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